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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原文及翻译

作者:laoshi来源:古典文学网-诗词帮发表于:2022-10-29 04:56:57阅读:826

明史

原文: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①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珮,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诏, 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用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吴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吴”。②亲属相容隐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

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给座位,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子,解释其意义,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求轻重适合恰当。”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定为《名例律》,放在篇首。

相关练习:    


明史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各题。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①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珮,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诏, 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用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吴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吴”。②亲属相容隐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

12.对下列各句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又恐小民不能周知              周:全都

B.类聚成编                      编:册子

C.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    掇:编辑

D.取比年所增者                  比:近

13.下列各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

A.颁之郡县                         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着

B.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         以弱天下之民

C.俾中外知所遵守                   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者也

D.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不拘于时

14.下列对文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恰当的一项是(   )

A.令,中国古代政府某部门或机构的长官,如尚书令、县令,文中指的是法令。

B.宦官,宫中侍奉的官,意同《孔雀东南飞》里“说有兰家女,承籍有宦官”之“宦官”。

C.表,这里是指封建社会臣下对皇帝有所陈述、请求、建议时用的一种文体。

D.狱,指案子,《曹刿论战》里“小大之狱,虽不能察”之句的“狱”即是此意。

15.文中画波浪线的句子,断句最合理的一项是(   )

A.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庆/亲加裁酌

B.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庞/亲加裁酌

C.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烷亲加裁酌

D.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疣/亲加裁酌

16.下列对原文的理解与分析,不恰当的一项是(   )

A.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下令朝中大臣二十人为议律官修订法律,并亲自召见诸臣,讲论律文要义,表明皇上对修订大明法律极为重视。

B.通过二个月的努力,议律官们修成律令,共有法令-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简称为《律令直解》,并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

C.在《唐律》的基础上,刘惟谦等经过几个月的时间,三十卷的《人明律》修成,但以后并没有停止增删,直到洪武二十二年才算基本修定。

D.选文简述了明太祖诏令修定人明律令的事情,所关涉的律文名目繁多,参与人员众多,但作者按照时间顺序却写得清晰明了。

17.把文言文阅读材料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 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2) 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3) 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

答案:

12.    C   

13.    C   

14.    B   

15.    D   

16.    B   

17.    (1)司法官吏能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

(2)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

(3)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求轻重适合恰当。   

【解析】

12.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理解常见文言实词在文中的含义。做本题时,除了将实词放入上下文推断它的语境义,联系以前所学知识也是判断正误的非常有效的方法。C项,掇:采撷,选取。故选C。

13.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理解常见文言虚词在文中的意义和用法,能力层级为C。很多虚词的用法和意义都会随其在句中位置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可以通过词性差异、位置不同来判断虚词意思。同时还要结合具体语境,在准确理解句意的基础上判断相应虚词的用法和意义,切不可机械、盲目。A项,代词,这些 / 助词,的;B项,介词,于、在 / 连词,来;C项,所字结构;D项,介词,在 / 介词,被。故选C。

14.试题分析:本题考查识记古代文化常识的能力。做此题时,要求考生在调动平时学习的时候要放开眼界,多去关注一些传统文化知识,尤其是课本的注释的相关内容,答题时还要注意集合语境的含义作答,关注某一个细节或者某一个用词上出现的瑕疵和陷阱。B项,文中的宦官指宫中侍奉的官,“承籍有宦官”之“宦官”是官宦,做官的人。故选B。

15.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文断句能力。解答时抓住句子中的重要名词和虚词,根据其在句子中充当的成分和在句子中所起到的作用,可以判断出断句的正确划分;同时注意句子中对仗的地方,根据句式特点断句是最简洁的方法。“其冬”为状语,其后断开,排除A、B;“尚书刘惟谦”为人名,中间不能断开,排除C。这句话意思是: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故选D。

16.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概括和分析文章内容的能力。解答理解文言文内容的题型,要基本了解文言文的大意,然后根据选项,在文中找到相关语句,分析选项是否概括全面,翻译是否正确。本类题型设陷方式一般有故意拔高、信息错位、语句翻译错误等。做题时要回归语境,理解翻译选项涉及的相关句子,然后将原文内容和选项加以对比,即能发现问题。B项,“删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后”曲解文意,原文说“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故选B。

17.试题分析:此题考查学生的文言翻译能力。首先浏览句子,看有无特殊句式,有无词类活用、古今异义以及通假之类的词语,然后将句子放回原文,结合上下文进行翻译。翻译时一定注意字字落实,以直译为主。(1)要点:因,凭借;非法意也,判断句。(2)要点:悉心,全心;日,名词作状语,每天;具,写。(3)要点:损,删减;益,增加;仍,因袭,沿袭;合,适合、符合。

参考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hu‚n),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给座位,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子,解释其意义,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求轻重适合恰当。”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定为《名例律》,放在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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