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财产继承制度,如何划清“大”宗族和“小”家庭的财产界限?
引言
继承制度由来已久,它是关系到整个家庭与个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是跟随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出现了继承制度,其制度的核心是身份继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承袭了夏商周时期的继承制度,但是在细节上还是有略微的差异。
继承制度经过各个朝代不断地加强与完善,发展到明代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明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民间流行的习惯都恪守着古代法的固有传统,但是明代的财产继承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又有着自己独特的理念。
一、历史朝代的更替与继承制度的承袭
继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伴随着历史朝代的更替从而进行不断地完善,继承制度从我国最早的朝代开始一直伴随我们走到今天,它不会因为朝代的更替而毁灭,也不会因为历史的走向而消失。从夏商周开始,继承制度就存在人们的生活中,由于夏朝史料的缺乏,其继承制度也无法考察,但是发展到商周与春秋时期,继承制度在史料中就有所记载。
商周与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宗祧继承,它是集祭祀、身份和财产于一体的继承制度,适用于所有等级的人,但是由于不同等级的人拥有的身份和地位都不相同,所以在继承的内容上也不尽相同。其二是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商朝最开始采用的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引起王位的争夺,不利于王族内部的稳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到了西周时期,形成了奴隶制宗法继承制。
宗法继承制在于把宗族内部的人分为大宗、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其嫡长子继承,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嗣都被分封为诸侯,对于周王来说诸侯就是小宗,这种宗法继承制不仅适用于皇族内部,对诸侯、卿、士大夫来说同样适用。
战国、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囊括政治权利继承和财产权利继承,政治权利继承较为复杂,分为皇位继承、官职继承以及爵位继承,而财产继承则是适用于诸子平分家产,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的政治权利继承与财产权利继承都与妇女无关。
到了宋元时期,继承制度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确认了继承制度,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分为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唐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有了明确的表示,承认女子在特殊情况下拥有财产继承的权利,也确认了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继承先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守寡的妻子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应有的财产。
继承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宗祧继承方面《大明律》补充了唐代律法中立嫡的规定,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以立同宗的子侄为继子,从而由其继承宗祧继承权。在家产继承方面,明代律法提出妇女享有继承权,也明确了养子及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二、明代家族宗法制的强化:共财与私财观念的碰撞
专偶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马克思
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婚姻关系作为基础,因而家庭承担了人类繁衍的主要功能。经济的发展决定了社会的形态,在家庭的这个特殊社会环境中,也需要共同的财产作为 基础,维护家庭秩序的和谐。
明代非常重视家族制度的规定,家族观念在明代人们心中留下了极为深刻的痕迹。这种家族观念表现为宗法血缘意识和聚居的观念,家族的发展离不开相聚的兴盛之道,亲族的聚居是明代人们生活的理想模式,家族和睦则是兴旺之路,家族离散则是衰亡之道。家族离散就会产生家产的争夺,财产纷争会导致家族人员内部关系的破坏,这对家族的兴旺产生了威胁,所以明代人们非常重视家族聚居的生活模式,将家庭归置与宗法之中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家可以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而存在,这就产生了共财的观念,共财是家庭之间的共有财产,与私财相对,共财以整个家族为基准。共财中最为特殊的是“累世同居共财”,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累世同居共财”的家庭生活观念,许多家庭数代不进行分家析产,即使已经没有共同在世的直系亲属,仍然以同一个家庭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这样“累世同居共财”的家庭还会被称为“义门”。“累世同居共财”的家庭生活形式初见于汉代,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宣扬累世同居共财的做法,使之成为主流的家庭结构,更有甚者还会被载入史册。
王者始起,封诸父昆弟,示与己共财之义。故可以共土也。——《白虎通·封公侯》
明代家庭在共财的观念下也存在私财因素,私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管理权缺位,保证家产能够产生更高的效益,避免因共财而产生的各种家庭矛盾。家庭成员日常生活的支配、消费与装让等经济活动并非是一个静态的过程,但是家庭财产公有制是法律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财产经济形态方面的外观描述,在财产的继承中由于成员的身份地位不同,共财并不能保障家庭成员分配的公平性,而私财这一因素能够在分析家产中按每个成员的身份和地位进行分割,实现家产代际传承的有序性。
明代家产的实物形态表现为田宅以及财务,田宅作为不动产成为家庭纠纷的主要因素,这些不动产会带来固定的收益,从而影响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明代财产以及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田产、租、房产、重要的动产以及祭租。田产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是重要的财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明代的田产分为官田和民田,民田以家产的形式而存在,家庭内部田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家庭的收入和开销。租是在明代田产所有权作为共财的情况下而存在的,田产可以对外进行租赁,将田地的征收款分配给家庭内部成员。明代家庭的财产主要包括田宅,基本是以实物的状态呈现的。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大明律》
三、“远祖庙为祧”:明代立嗣规则中的家产分配
明代立嗣非常注重血缘关系,认为立嗣必须以血缘为核心规则。如若收养异姓子嗣扰乱了宗族,根据法律规定杖责六十,这足以看出明代对于血统的重视程度。在明代以前,从官方规则来看,是否在宗祧继承中有血缘关系并非十分的严格,但是明代官方认为继嗣会带来家庭成员上的变化,因而利益分配就会受到更大的争议,所以严格地将立嗣制度限制在宗法血缘所确立的亲疏关系中。
明代在处理入继次序上的主要原则是:除应继长房长子外,任何一房长子不出继,以次子一下出继。如果有一房故绝,长房次子以下为首先考虑的人选,若果只有一子,应立即返回本宗,不得出继。明代的这种入继的次序也被称为“同父同亲理论”,入继的人选局限于近亲,防止加的血缘关系遭到破坏。
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明显的反映在了宗祧继承上,嗣父母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立嗣密切相关,因而“人情因素”在宗祧继承中逐渐得到承认。宗祧继承中入继的继子实际上占据了法定继承中“宗子”的地位,在继承宗祧的同时也继承了嗣父母的遗产,从这一方面看增强了继承的功利性,争继成为了争夺家产的主要手段。在争继的过程中,部分未能继嗣者也能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这笔钱财被称为“抽分”。
总结
继承制与宗法制历来是古代生活的焦点,明代的家产继承制度是明代国家政治理念与社会生活共同作用的结果,宗法制的加强带来的伦理观念同生产力共同发展。社会私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家产继承的变革,明代的家产继承制度既保留了共财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又在宗法制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家庭财产在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明代的家庭财产制度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依照自身历史发展规律而形成的制度体系,也是经济发展在社会中的侧面反映。
参考文献:
《大明律》
《汉书》
《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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