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局限:法自君出,法律绝对
法律绝对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力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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